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鐵道文化協會章程
-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經成立大會通過公布全文36條;並自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增訂第5-1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6, 7, 17, 23, 30, 32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 報經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台內社字第0990058812號函准予備查。
-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五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2, 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八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1條條文。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九日第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1, 5之1條條文。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日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15條, 第17條第1, 3項條文;並自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起施行。
-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7條, 第8條及第28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九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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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
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鐵道文化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
本會係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保存鐵道文化資產之保存,致力鐵道相關研究,推廣鐵道愛好風氣為宗旨。 |
第 三 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於各省縣市成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省(市)○○縣(市)鐵道文化協會。 |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其組織簡則另由理事會定之。 |
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為: |
第五之一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文化部。 |
第二章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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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四種: |
第 七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第 八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 九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十 條 |
會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為出會。 |
第 十一 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 十二 條 |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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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 十四 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第 十五 條 |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
第 十六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第 十七 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會長(即理事長),選舉另一人為副會長(即副理事長)。 |
第 十八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第 十九 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第 二十 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事情之一者,應即解任: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執行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經理事會之決議,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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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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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 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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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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